服務條款

一般交易條款

目錄

  1. 適用範圍
  2. 契約成立
  3. 撤回權
  4. 價格及付款條件
  5. 交貨及運送條件
  6. 所有權保留
  7. 瑕疵擔保責任
  8. 損害賠償責任
  9. 準據法
  10. 管轄法院
  11. 替代性爭議解決

1) 適用範圍

1.1 本一般交易條款(以下簡稱「本條款」)由 Lancii OHG(以下簡稱「賣方」)訂定。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以下簡稱「顧客」)就賣方於其線上商店所展示之商品,與賣方簽訂之所有商品供應契約,均適用本條款。除另有約定外,賣方在此聲明不同意納入顧客自訂之條款。

1.2 本條款所稱「消費者」,指締結法律行為之目的主要不屬於其營業活動或獨立職業活動之自然人。

1.3 本條款所稱「企業經營者」,指於締結法律行為時,為執行其營業活動或獨立職業活動而為之的自然人、法人或具權利能力之合夥。

2) 契約成立

2.1 賣方線上商店中之商品說明,並非賣方具拘束力之要約,而係供顧客提出具拘束力之要約之用。

2.2 顧客得透過賣方線上商店內建之線上訂購表單提出要約。顧客將所選商品放入虛擬購物車並完成電子訂購流程後,點擊完成訂購流程之按鈕,即就購物車內之商品提出具法律拘束力之契約要約。

2.3 賣方得於五日內以下列任一方式承諾顧客之要約:

  • 以書面或文字形式(傳真或電子郵件)向顧客寄送訂單確認,並以該訂單確認到達顧客時為準;或
  • 向顧客交付所訂購之商品,並以商品到達顧客時為準;或
  • 於顧客提出訂單後,要求顧客付款。

如有數種前述情形同時存在,契約於其中最先發生之情形發生時成立。承諾期間自顧客發出要約之翌日起算,至要約發出後第五日屆滿時終止。賣方未於前述期間內承諾顧客之要約者,視為拒絕該要約,顧客即不再受其意思表示之拘束。

2.4 顧客透過賣方線上訂購表單訂購時,契約內容於契約成立後由賣方儲存,並於顧客送出訂單後以文字形式(例如電子郵件、傳真或信件)寄送予顧客。賣方不另行提供契約內容之其他查閱方式。顧客如於送出訂單前已於賣方線上商店註冊會員帳戶,訂單資料將存檔於賣方網站,顧客得透過受密碼保護之會員帳戶,輸入相應登入資料後免費查閱。

2.5 顧客於透過賣方線上訂購表單正式送出訂單前,得藉由仔細閱讀螢幕上顯示之資訊,辨識可能之輸入錯誤。瀏覽器之放大功能可放大螢幕顯示內容,為協助辨識輸入錯誤之有效技術工具。於電子訂購流程中,顧客在點擊完成訂購流程之按鈕前,均得以一般鍵盤及滑鼠功能修正其輸入內容。

2.6 締結契約得使用多種語言,具體可選語言顯示於線上商店。

2.7 訂單處理原則上以電子郵件自動進行。顧客應確保其為處理訂單所提供之電子郵件地址正確無誤,以便能收到賣方寄送之電子郵件。

3) 撤回權

3.1 消費者原則上享有撤回權。

3.2 關於撤回權之詳細資訊,請參閱賣方之撤回權須知。

3.3 消費者於契約成立時非屬歐盟任一會員國國民,且其唯一住所及收件地址於契約成立時均位於歐盟境外者,不適用撤回權。

4) 價格及付款條件

4.1 除賣方商品說明另有記載外,所標示之價格均為含法定增值稅之總價。如另需支付運費,將於各商品說明中另行標示。

4.2 寄送至歐盟以外國家時,個別情況下可能產生非可歸責於賣方、而應由顧客負擔之額外費用,例如金融機構匯款費用(如轉帳手續費、匯兌手續費)或進口相關稅費(如關稅)。即使商品並非寄送至歐盟以外國家,但顧客自歐盟以外國家付款者,亦可能產生匯款相關費用。

4.3 可用之付款方式將於賣方線上商店中告知顧客。

4.4 顧客選擇透過「Shopify Payments」付款服務提供之付款方式時,付款由 Shopify International Limited(地址:Victoria Buildings, 2. Etage, 1-2 Haddington Road, Dublin 4, D04 XN32, Ireland,以下簡稱「Shopify」)處理。透過 Shopify Payments 提供之各項付款方式,將於賣方線上商店中告知顧客。Shopify 為處理付款,得委託其他付款服務業者,該等業者可能適用特別付款條件,必要時將另行告知顧客。有關「Shopify Payments」之詳細資訊,請參閱:https://www.shopify.com/legal/terms-payments/de

5) 交貨及運送條件

5.1 賣方提供商品寄送服務者,除另有約定外,商品將寄送至賣方所定配送範圍內、顧客所提供之收件地址。交易處理時,以賣方訂單處理系統中所載之收件地址為準。

5.2 因可歸責於顧客之事由致商品無法送達者,顧客應負擔賣方因此所生之合理費用。但顧客有效行使撤回權者,寄送費用不在此限。顧客有效行使撤回權時,退貨運費依賣方撤回權須知之相關規定辦理。

5.3 顧客為企業經營者時,賣方將商品交付承攬運送人、運送人或其他受託執行運送之人或機構時,商品意外滅失及意外毀損之危險即移轉予顧客。顧客為消費者時,商品意外滅失及意外毀損之危險,原則上於商品交付顧客或有權受領之人時始移轉。但顧客自行委託承攬運送人、運送人或其他執行運送之人或機構,且賣方事先未向顧客指定該人或機構者,即使顧客為消費者,危險亦於賣方將商品交付該人或機構時移轉予顧客。

5.4 顧客為住所位於德國之消費者或為企業經營者時,賣方保留於其供應商未正確或未依約供貨時解除契約之權利。但以未能交貨非可歸責於賣方,且賣方已盡相當注意與供應商簽訂具體進貨契約者為限。賣方將盡一切合理努力採購商品。商品無法供應或僅能部分供應時,賣方將立即通知顧客,並立即退還已收取之對價。

5.5 基於物流因素,恕不提供自取服務。

6) 所有權保留

賣方先為給付者,於應付價金全部付清前,保留所交付商品之所有權。

7) 瑕疵擔保責任

除下列規定另有約定外,適用法定瑕疵擔保責任規定。就商品供應契約,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7.1 顧客為企業經營者時:

  • 補正履行之方式由賣方選擇;
  • 新品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消滅時效為自交貨起一年;
  • 二手商品不負瑕疵擔保責任;
  • 於瑕疵擔保範圍內另行交付替代品者,消滅時效不重新起算。

7.2 前述責任限制及期間縮短,於下列情形不適用:

  • 顧客之損害賠償及費用償還請求權;
  • 賣方故意隱匿瑕疵者;
  • 商品依其通常使用方式用於建築物,並因此導致該建築物有瑕疵者;
  • 就含數位元素之商品供應契約,賣方依法可能負有提供數位產品更新之義務者。

7.3 此外,對企業經營者而言,法定求償權(如有)之法定消滅時效不受影響。

7.4 顧客為《德國商法典》第 1 條所稱之商人者,負有《德國商法典》第 377 條規定之商業檢查及瑕疵通知義務。顧客怠於履行該條所定之通知義務者,視為承認該商品。

7.5 顧客為消費者時,如收到之商品有明顯運送損壞,請向配送人員提出異議,並通知賣方。顧客未為上述行為者,對其法定或約定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不生任何影響。

8) 損害賠償責任

賣方就一切契約上、類似契約及法定(包括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費用償還請求權,對顧客依下列規定負責:

8.1 於下列情形,賣方不論基於何種法律原因,均負無限責任:

  • 故意或重大過失;
  • 故意或過失侵害生命、身體或健康;
  • 基於品質保證承諾,但就此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基於強制性責任規定,例如《德國產品責任法》。

8.2 顧客為住所位於德國之消費者或為企業經營者時,適用下列責任限制:

賣方因過失違反主要契約義務者,除依前項規定負無限責任外,其責任以契約典型且可預見之損害為限。所謂主要契約義務,係指依契約內容為達成契約目的而課予賣方之義務,其履行為契約得以適當履行之前提,且顧客通常得信賴其會被遵守者。除依前項規定負無限責任外,賣方其他責任一概排除。

8.3 前述責任規定,亦適用於賣方就其履行輔助人及法定代理人所負之責任。

9) 準據法

9.1 雙方間之一切法律關係,均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並排除國際動產買賣相關法律(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之適用。對消費者而言,前述法律選擇僅於不剝奪消費者慣常居所地國強制規定所賦予之保護範圍內適用。

9.2 此外,消費者於契約成立時非屬歐盟任一會員國國民,且其唯一住所及收件地址於契約成立時均位於歐盟境外者,就法定撤回權部分,不適用前述法律選擇。

10) 管轄法院

顧客為商人、公法人或公法上特別財產,且其所在地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內者,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以賣方營業所在地為專屬管轄法院。顧客所在地位於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境外者,如本契約或基於本契約所生之請求權可歸屬於顧客之職業或營業活動,亦以賣方營業所在地為專屬管轄法院。但於前述情形,賣方仍得向顧客所在地之法院提起訴訟。

11) 替代性爭議解決

賣方無義務亦無意願參與消費者調解機構之爭議解決程序。

本條款以德文版本為準,中文譯本僅供參考。兩種語言版本如有歧異,以德文版本為準。

版本日期:2026 年 9 月 22 日 03:45:03